兄弟倆約定各自負擔父或母一方的生老病死。母親去世后,已經完成“約定”義務的哥哥,是否應繼續履行贍養年邁父親的義務?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認定,家庭贍養協議不能排除贍養義務,根據此前協議的履行情況,判決兄弟兩人承擔不同比例的贍養義務。
陳大爺和已去世的妻子共生育了兩個兒子,陳大和陳二(均為化名)。自2019年起,陳大爺一直臥病在床,日常的飲食起居均由現任的妻子照顧。隨著年齡的增長,陳大爺的身體每況愈下,每月光藥費就需2000元,僅憑1000多元的養老金已經不能維持生活。為此,陳大爺曾多次向兩個兒子提出支付贍養費的問題,但兄弟倆卻對父親的贍養費分擔問題爭執不下。
無奈之下,陳大爺將兩個兒子起訴至余姚法院,要求自起訴之日起每人每月各支付生活費、護理費2500元。之后產生的醫療費扣除醫保報銷部分后憑醫療費發票由兩個兒子各承擔一半。
庭審中,陳大表示拒絕支付父親的贍養費,理由是30多年前陳大爺夫婦曾與兩個兒子簽訂過一份《永立分書》,約定由陳大負責贍養母親,陳二負責贍養父親,直至父母去世。協議簽訂后,陳大按照協議贍養母親,直到母親離世。陳大認為自己已經完成了贍養義務,父親的贍養問題應該由弟弟陳二一人承擔。
法院認為,陳大不能因已按約履行《永立分書》以免除對原告的贍養義務。考慮到原、被告雙方的年齡、當地的生活水平及陳大已依約履行《永立分書》等情況,法院酌情認定陳大、陳二按40%、60%的比例承擔原告贍養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
法官庭后表示,子女因贍養父母訂立的各自分別承擔贍養一方父母的協議,是子女間就贍養義務的實際履行做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贍養協議產生的按份贍養義務屬于贍養人內部間的約定,并不拘束被贍養人。也就是說,父母在實際生活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子女承擔與協議約定內容和份額不同的贍養義務。
本案中,法院結合老人實際生活需求,綜合考慮了兄弟倆在此前贍養母親過程中所承擔的義務,確定了不同的贍養比例,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倡導文明家風、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