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是我國繁榮發展的重要基石。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民族復興的戰略高度,提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關系民族工作大局的重大理念,為新時代民族工作指明了前進方向。青海作為西部地區民族工作大省,堅持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納入法治化軌道,不斷探索法治與民族工作融合發展的有效路徑,取得了顯著成效,深刻詮釋了堅持依法治國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內在統一,為全國其他地區提供了有益借鑒。
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法治化的重大意義
法治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根本保障。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了穩定持久的制度支撐。將民族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有利于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民族工作法律體系,使各族群眾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共享法治成果,共擔歷史責任,從而增強“五個認同”,促進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
法治是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遵循。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處理好民族問題、做好民族工作,關系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關系國家長治久安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依法治理民族事務,有利于妥善處理各民族之間的利益關系,有效預防和化解民族領域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通過法治化手段推進國家認同、公民意識、法治精神的培育,有利于引導各族群眾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宗教觀,構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推動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
法治是民族地區發展的內在需求。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民族地區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發生深刻變化,迫切需要通過法治方式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法治化,有利于形成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系,為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法治環境;有助于消除各族群眾在發展中的后顧之憂,激發內生動力,共同譜寫各民族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新篇章。
二、青海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法治化的生動實踐
構建民族團結法規體系,夯實法治基礎。堅持法治引領,制定實施了《青海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出臺了相關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明確了政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在促進民族團結中的責任義務,構建起具有青海特色的民族團結法規體系,充分體現了“共同性”與“差異性”的辯證統一,既堅持中華民族一體性,又尊重各民族差異性,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創造了良好法治環境。
創新法治實踐模式,促進交往交流交融。積極探索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法治化的創新實踐,建立“民族團結進步+法治”工作機制,將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與法治建設有機結合,推動形成制度化、規范化的工作格局。開展“法律進寺院”“法律進牧區”等活動,以設立法律顧問、開展法治講座、建立法治文化陣地等方式,提升民族地區群眾法治意識。創新基層治理模式,推行“村規民約+法律規范”的多元調解機制,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和宗教人士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構建各民族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平臺,通過混合編班、統一社區、聯合生產等方式,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深化法治宣傳教育,強化思想認同。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融入法治宣傳教育全過程,通過多種形式增強各族群眾的“五個認同”。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活動,組織各族群眾學習憲法和民族法律法規,增強法治觀念和國家意識,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在各級各類學校開設民族團結教育和法治教育課程,培養學生從小樹立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利用傳統節日和重要時間節點,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文化活動,引導各族群眾在法治框架下增進團結、共謀發展,發揮新媒體作用,創新法治宣傳方式,用各族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傳播法治文化和民族團結理念。
強化司法保障,維護民族團結。司法機關堅持把維護民族團結作為重要職責,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民族團結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各族群眾合法權益。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案件辦理機制,組建專業辦案團隊,嚴格執行法律程序,確保案件公正高效處理。加強涉及民族因素糾紛的調解工作,推行“楓橋經驗”在民族地區的創新應用,實現矛盾糾紛早發現、早調處,優化司法便民服務。在少數民族聚居區配備通曉少數民族語言的司法工作者,為各族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加強法律援助工作,重點關注少數民族困難群體,確保他們能夠平等享有法律保護,從而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了堅實司法保障。
三、青海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法治化的優化路徑
健全法規政策體系,提升法治化水平。進一步完善民族團結進步法規政策體系,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加強頂層設計,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健全配套法規,針對教育、就業、醫療、住房等民生領域出臺專項法規政策,保障各族群眾共享發展成果。建立動態評估機制,及時修訂完善不適應新形勢的法規政策,提高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加強法規政策宣傳解讀,提高各族群眾對民族法律法規的知曉度和認同度,從而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更加完備的法治保障。
加強基層治理創新,夯實法治根基。進一步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治理格局,深化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與基層治理有機結合,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制度化、規范化。完善村(社區)民族工作法治化機制,推廣“一約四會”等基層治理模式,發揮村規民約在維護民族團結中的作用,創新民族地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整合司法資源、行政資源、社會資源,形成矛盾糾紛化解合力,打造各民族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社區環境,促進各民族在共同生活中增進了解、加深友誼,使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實踐更加扎實有效。
深化法治教育實踐,增強法治認同。進一步創新法治教育方式方法,增強各族群眾的法治意識和國家認同。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教育與法治教育有機結合,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納入國民教育全過程,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培養青少年從小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宗教觀。創新法治宣傳形式,利用新媒體技術和少數民族語言開展法治宣傳,提高法治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文化活動,引導各族群眾在法治文化熏陶中增強對中華民族共同體的認同,不斷增強各族群眾的法治觀念和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完善權益保障機制,促進公平正義。進一步完善各民族權益保障機制,讓各族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健全民族地區公共服務體系,加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民生領域投入,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民族地區就業創業支持政策,拓寬各族群眾增收渠道,縮小區域發展差距,加強民族特色產業發展法治保障,推動民族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健全民族事務糾紛解決機制,依法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維護各族群眾合法權益,使各族群眾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義,增強對偉大祖國和中華民族的認同感、歸屬感。
(作者單位:青海師范大學、青海省民族語言法學教育研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