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會現場。張帆 攝
8月23日,記者從《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藏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獲悉,為進一步推動云南省迪慶藏醫藥事業的發展,滿足各族群眾多層次的藏醫藥服務需要,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條例》于2018年12月28日經迪慶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迪慶藏醫藥發展歷史悠久,藏醫藥資源豐富,是迪慶醫療衛生事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迪慶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特點和優勢所在。迪慶藏醫藥事業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初步建立了藏醫藥管理體系和服務體系、開辟了藏藥材培植基地、研制了藏藥產品、開辦了藏藥生產機構和企業等。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藏醫藥事業發展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和挑戰,為了繼承和發展藏醫藥,發揮藏醫藥優勢,保障和促進藏醫藥事業發展,結合迪慶實際,制定了《條例》。
《條例》的出臺,標志著迪慶藏醫藥保護管理工作納入了規范化、法治化軌道,開啟了迪慶藏醫藥保護管理有法可依的新篇章。《條例》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藏醫醫療機構設置和布局,建立健全藏醫藥服務體系;舉辦規模適宜的藏醫醫療機構,綜合醫院、婦幼保健院和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藏醫藥科(館);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應當提供藏醫藥服務。同時,《條例》第八條規定,自治州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藏醫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藏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藏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針對藏醫藥人才培養的問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藏醫藥教育應當遵循藏醫藥人才成長規律,注重藏醫藥經典理論和實踐、現代教育方式和傳統教育方式相結合。《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鼓勵和支持藏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藏醫醫師、藏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藏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培養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藏醫醫師和基層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和培訓,引進高層次的藏醫藥人才,有計劃選派有藏醫基礎的人員到藏醫醫療、科研機構或者藏醫院校學習深造。
為切實有效解決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民間藏醫和寺院藏醫行醫者的行醫資質問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藏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民間藏醫和寺院藏醫行醫者,由至少兩名藏醫醫師推薦,經自治州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藏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按核準的執業地點、診療類別和服務范圍,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藏醫醫療活動。
為在藏醫醫療機構中合理配置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藏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配備的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當不低于70%。為進一步加強藏醫藥人才隊伍建設,提高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醫療機構藏醫藥專業技術崗位職數。